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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共治做实地方性法规的“后半篇文章”

发布时间:2024-11-20

 
多元共治做实地方性法规的“后半篇文章”
 
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宿豫区人大常委会着眼宿迁市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探索建立地方性法规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增强实施主体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法规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确保“三进三入”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明确职责任务,划定工作准线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律的实施是其生命力的体现,也是其权威的基石。”常委会坚持设定清晰目标、聚焦关键领域、树立先进典型,确保报告内容更具指向性和实效性。顶层设计强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以制度形式进一步推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开展。办法对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主体、启动程序、内容、法规授权的配套性规定、报告处理程序和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根据《办法》规定,责任单位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年度实施情况。区政府法制建设工作部门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关于法规的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同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听取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细化责任强基础。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单位进校园进社区入执法入监察入司法的决定》,将地方性法规普及宣传和有效适用作为相关部门重要工作职责,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出台工作细则,明确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的牵头和配合单位,同时结合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联系领域压实督办责任,倒逼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精准开展工作。典型示范强引领。为更好地激励和促进各责任单位解放思想、创新突破、忠诚履职、担当尽责,把典型单位培育作为做好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和深化观摩学习、普法宣传活动制度,按照广泛宣传、有效适用的工作目标,在全区中小学校、执法单位、居民社区中分类培育工作先进典型,先后培育先进工作点位8个,采用“典型讲堂”等形式,让工作先进单位展示成果、传授知识、共享经验。
  二、强化监督推动,明确工作主线
  
听取报告的目的在于监督推动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常委会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手段,切实增强工作的科学性。
统筹融合联动发力。把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和人大监督工作有效结合,建立人大各专工委在开展监督活动中联动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的工作制度,进一步提升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监督实效,并要求将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倒逼各职能部门突破法规实施难“瓶颈”,让地方性法规长出“牙齿”,让地方性法规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细化责任凝聚合力。明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年度监督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探索“活动前会商审议、活动中跟踪监督、活动后多维问效”的工作机制,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牵头会同相关工委围绕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实现全方位监督,将相关监督意见作为听取和审议责任部门报告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组织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开展普及宣传的工作计划,积极为加快地方性法规实施把脉问诊,力促工作开展质效并进。
丰富抓手增强助力。坚持选聘各方面专业性人才,为各工委配备了专家组,从法律层面、专业层面、技术层面就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提出具体意见,让人大的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筑牢取得扎实成效的“成事之基”。在此基础上,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纳入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后监督的评价体系和“两官”履职评议内容,适时组织工作开展情况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区委及组织部门备案参考,倒逼相关部门在工作落实上履职尽责,确保监督成果转化为扎实成效。

  三、做好跟进督促,优化工作路线
  
报告是手段,实效才是目的。为了让听取报告成为推动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的有效抓手,切实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常委会注重在工作成果运用上下功夫。
注重完善交办反馈机制。人大常委会以会议形式审议决定问题,集体行使权力。为了审议报告的意见建议能够有效落地落实,常委会以“全过程”为核,以“333”工作法为依托,在按照“开准方”—印发交办清单、“下准药”—编制整改清单、“治准病”—反馈督查清单“三张清单”形式精准交办关于各个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基础上,运用书面问卷、当面问询、三方问评评价方式,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切实推动人大“监督效能”转化为推动地方性法规高效实施的“发展动能”。
注重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建立健全督办问责制度,是完善听取报告制度的必要措施,更是实现扎实成效的“关键一招”。常委会着力在督促报告审议意见落实上下功夫,对于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按照《宿豫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跟踪问效监督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公开督察、公开评议、公开问责”三个阶段分别实施跟踪监督。每个阶段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专题听取并审议被跟踪单位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并对其整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对被“公开问责”的单位,将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涉及严重渎职的,建议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处理,用问责的手段来促进负责的落实。注重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办法》明确报告中需要包含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上位法的变化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等,并要求立法联系点负责同志列席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确保及时掌握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地方立法机关适时作出完善地方立法的部署和安排提供依据,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进一步解决需要用法规调整、规范的各种实际问题,为改革、开放、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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